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产品生产类(办理)

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产品生产类(办理)

承办对象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
3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及配方情况
4
、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
6
、相关的计量、统计资料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7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
8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9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一式八份)
10
、县(市、区)经贸局(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的初审意见

承办程序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2
、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并现场查验。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结论
3
、省级单位及工艺技术、产品配方复杂、检测难度较高的项目和年利润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和委托认定
4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结论的机构提出重新审议,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省资源综合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代省经贸委收《认定证书》工本费50元。

承办时限

有关单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章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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