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承办对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

2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

2.县(市)经贸部门对项目的请示

3.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 股份制企业的股份章程

5.若迁建,附原址处理意见(以县级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6. 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合作合同或联营协议)

7.新(迁)建项目的定点与左右邻舍的相关加油站间距图

8.《加油站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

承办程序

1、审批中心经贸委窗口受理

2、审核

3、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发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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